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18号、19号、2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云南煜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受招标人施甸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施甸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业务用房弱电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本项目采购计划已获得相关部门批准,项目资金已落实。欢迎满足投标资格、具有相应供货或完成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合格经销商、代理商、生产厂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一、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施甸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业务用房弱电项目
项目编号:SDCG2016-041-G006号
二、 资金来源:业务装备经费及本院非税收入,分三年支付。
三、财政采购预算:4600958.62元。
四、 项目实施时间、地点:
1、完成时间要求:合同签订后45日历天内完成全部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
2、项目地点:施甸县人民法院
五、质量要求:按国家及相关行业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六、分包情况:本项目不分包
七、采购内容:详见后附采购清单
八、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3、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无亏损,并提供近3年(2013年—2015年)的会计报表(如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成立至今的会计报表)。
4、业绩要求:供应商2012年至今有2个及以上类似业绩,且结构、规模与本项目类似。
5、信誉要求:供应商近三年(2013年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供应商自行到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并于开标当日提交原件)
7、履约情况:近三年内(2013年至今)无因供应商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附相应说明,若有涉诉事件需承诺不影响本项目正常履约)。
8、质量保证承诺书:投标人自行承若。
9、货物厂商授权证明材料:若供应商为代理商须提供“网络高清监控系统,网络报警系统,一卡通系统设备,音视频系统设备,机房UPS、精密空调设备网络设备及语音设备,LED电子显示屏系统,触摸一体机查询设备,发电机供电系统”等系统设备的生产商授权书和原厂售后服务承诺;若供应商为厂家须提供以上设备的制造证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注: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均作废标处理。
10、网络高清监控系统,网络报警系统,一卡通系统设备,这三大系统需为同一品牌。
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和不在有效期内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九、报名时间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1、请各投标人于2016年06月20日至2016年06月24日,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云南煜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施甸县文化路东段南侧)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工本费:¥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售后不退。(招标文件纸质档内容与电子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纸质档为主。并且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书面解释,逾期投标人将自行承担后果)。
3、购买招标文件时应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供审验以证明其投标资格: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报名除外);
(4)投标人具有针对此项目主要产品的厂家授权书原件及售后服务承诺。主要产品包含:网络高清监控系统主要产品(32路NVR硬盘录像机、综合管理软件、综合管理一体机、200万星光级宽动态高清网络半球),网络报警系统主要产品(总线式网络报警主机),一卡通系统设备主要产品(TCP/IP指纹型考勤主机、型摆闸机、双屏访客一体机),音视频系统设备主要产品(高清投影机、会议主机、高清会议摄像机),机房UPS、精密空调设备主要产品(UPS主机、机房精密空调、数据库服务器),网络设备及语音设备主要产品(核心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数字程控交换机),LED电子显示屏系统,触摸一体机查询设备,发电机供电系统等;
(6)上述(1)至(5)项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注:以上资格证明为必备条件,所提供的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须年检的证件,年检章应清晰可辨。
十、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16年07月12日15时00分
2、开标地点:施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十一、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支票、现金或汇票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
提交时间:2016年07月11日15时30分前。
单位名称:云南煜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
开 户 行: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甸阳信用社
银行账号:2500009908281012
3、投标保证金交纳后凭相关凭证到云南煜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施甸县文化路东段南侧)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其复印件须附在投标文件相应位置中。
十二、发布媒介
本次公告同时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施甸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相关费用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的费用自理。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委托方均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时考虑相关费用进行报价。
十四、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施甸县人民法院
联 系 人:李云香
电 话:0875-8121144
地 址:施甸县城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煜耀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施甸分公司
联 系 人:张凤杰
电 话:0875-8125088 13508753100
地 址:施甸县甸阳镇文化路东段南侧
2016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