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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偏低 家电产品回收费征收标准下调

来源:投影时代 更新日期:2011-05-25 作者:风子

2011年1月1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正式实施,然而作为该条例的重要配套法规《管理办法》还在制定过程中,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据悉,意见稿设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基金征收标准又有所降低。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计算机五类产品是第一批进入废弃电气电子处理目录的,此前形成的意见稿中设定的征收标准为:电视机20元/台、电冰箱15元/台、洗衣机8元/台、房间空调器8元/台、微型计算机13元/台。

而在日前形成的征求意见稿第三稿中,对以上征收标准作出了调整,新确定的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包括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一体台式微型计算机、台式微型计算机用显示器等)10元/台。

据了解,基金征收标准之所以作出调整,是因为考虑到行业的实际情况。中国家电协会理事长姜风表示,合理的回收处理基金征收水平,应从废家电实际的回收处理规模出发,考虑不同产品应承担的回收处理费用,同时还要考虑系统管理成本的分摊,兼顾生产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回收处理基金起步阶段,征收水平不宜过高。

以电视机征收标准为例,据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目前电视机利润率普遍偏低。中国电视机产业年产值近2000亿元,占电子信息产业的比重达23%,但面临着核心技术缺失、产业链不完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渠道商两端挤压、CRT电视需求骤减以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等多方压力,整机产品价格不断走低,企业盈利能力普遍偏弱,近年来行业平均利润率始终徘徊在2%左右。2009年,在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政策的支持下,行业平均利润率略有提高,约为2.5%。即便如此,部分电视机的利润仅有一二十元。

因此,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在其《废弃电视机回收处理基金研究》报告中指出,基金的征收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企业的承受能力,必须有利于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综合电视机生产企业承受能力、处理企业的处理成本以及回收成本,现阶段我国废弃电视机征收的合理水平应为每台不超过10元。

此外,目前国内骨干彩电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基本能够满足欧盟RoHS指令的要求,极大地减轻了废弃电视机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生产企业要承担供应链改造、工艺改造、污染物控制等一系列成本的增加。因此,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甚至建议,对能够满足《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电视机逐步减免征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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