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对家电以旧换新的补贴办法、操作流程及组织实施等内容做出了具体修改和最新规定。对于消费者重点关注的补贴种类是否扩大、补贴标准是否变化等问题,《办法》明确指出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以旧换新补充规定,如果发现回收、销售企业在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有拒收强卖、信息录入不及时和处理投诉不及时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回收、销售资格的处罚。
据介绍,如果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网点出现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商贸主管部门将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商贸主管部门将暂停或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这五种情况是:要求购买人在本企业所属网点购买新家电才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的;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拒绝购买人用正规的可在全省流通的以旧换新凭证购买新家电的;要求购买人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盗用、复制留存并主动向他人提供顾客身份资料的;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的。
此次的补充规定要求回收企业必须在收到顾客旧家电之时起48小时内准确无误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规定还要求各中标销售、回收企业必须在所属网点醒目位置公布家电以旧换新服务承诺制度和消费者投诉受理电话,中标企业必须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