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委发布《<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有关通知,详细规范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并首次对收旧家电完整性作出明示,今后,凡以“家电配件”充当废旧家电的行为均不得享受以旧换新。
此外,已在试点期间购买家电的消费者,补充规定中强调,交售旧家电应符合旧家电主要零部件完整性要求。如果交售的旧家电缺少主要零部件,家电回收企业将根据主要零部件缺少状况酌情降低收购价格,具体回收价格由回收企业与交售人协商确定。
此前,因未对“废旧家电”作出明确要求,不少回收来的二手家电“短斤缺两”,个别配件严重缺失,重新流入市场,未能起到废旧电子产品集中处理效果。
限购数量不受试点期影响
今年6月,商务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明确规定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推广实施期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并强调2010年6月1日后,个人“以旧换新”总量不能超过5台,单位购买总量不能超50台。
有消息称,试点期间已经购买以旧换新家电且买满5件的消费者将不再有参与以旧换新的资格。对此,商务委回应称,“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已对2010年6月1日以前的购买新家电和交售旧家电记录作了屏蔽处理,试点期间消费者已购买新家电和交售旧家电的数量不计算在限制数量之内。也就是说,自2010年6月1日起重新计算,消费者最多还可再购买5台新家电。
推广实施期,补充规定仍沿用试点阶段的补贴标准,即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但每类家电均限定了补贴标准的上限:电视机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为300元/台,洗衣机为250元/台,空调为350元/台,电脑为400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