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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等十六类场所应安装电子眼

来源:深圳新闻网 更新日期:2009-08-25 作者:佚名

“电子眼”在公共安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为人们所熟知,但哪些区域、场所应该安装?哪些不应该布设以保护隐私?违规者应受什么处罚?这些一直没有严格的规范。《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已提交市政府法制办,法制办正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园被列入应安装电子眼场所之列

公园是市民休闲之所,也是年轻情侣们谈情说爱之处,因此安装电子眼易使个人隐私曝光。据报道,有一对情侣在公园紧拥热吻的场景,被拍成视频,成了各大视频网站的热点,点击率不断攀升,随之引起一场轩然大波。

尽管如此,出于公共安全考虑,《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把公园列入应当安装电子眼的场所。有专家认为,公共场所顾名思义不是私人空间,公园安装电子眼并无不妥。

草案送审稿规定,除了公园外,16类单位和场所的重要部位应当依法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这些单位和场所有:歌舞娱乐场所和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公共交通工具,如长途客运汽车、城市功能公交车辆、出租车、地铁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大型商贸流通中心、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和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等等。

草案送审稿同时规定,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如酒店客房、员工宿舍、更衣室、卫生间等)禁止安装图像监控系统。

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须设标识或告示

如上所述,公园、地铁等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很容易将个人隐私曝光,相关立法有不同意见。记者在采访中,有市民认为,既然公共场所监视合法化,年轻人在这些场所的行为应该有所控制,不可“过火”;但是更多的市民认为,安装了电子眼的场所应该有告示牌,提醒公众自身已处于视频监控的范围。

立法者已经考虑到这些问题,草案送审稿人性化地作出规定;“安装图像监控系统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标识或告示。”

送审稿要求有关单位应当对监控信息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保密。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监视系统不是想怎么建就怎么建,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送审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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